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货日期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当将价格支付,卖方应当将证券交付给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给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企业不得因客户违约而交付。
(4)当证券交易商违反义务时,证券交易可在交货日期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交易商代表其他证券交易商出售或贸易。价格差异和经纪人佣金等费用应由违反交货义务的证券交易商承担。如果交货日期收盘前无法完成交易,证券交易所应从证券交易商中选择3-5名为评估者,评估证券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如果证券交易商违反交割义务,其所经营的各种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其他交易,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交易商代为结。
(6)违反交接义务的证券企业应付的款项,证券交易可从营业保证金和应付款中销售的销售后,如果有馀额,可以偿还的不足,证券交易可向违约证券企业索赔。
(7)证券企业在违反交接义务的事件结束之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